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
國立體育大學管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
99年8月24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
102年5月28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
102年6月11日101學年度第8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
一、管理學院(以下簡稱本院)依據本校院級及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之規定,訂定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〈以下簡稱院教評會〉設置要點。
二、院教評會審議有關教師、專業技術人員之聘任、薪級、升等、停聘、解聘、不續聘、資遣原因之認定及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議之事項,其權限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附表(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權限一覽表)規定辦理。
三、院教評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,除院長、系、所主管為當然委員外,餘由院務會議就所屬系、所教授、副教授遴選產生,惟教授職級委員人數應佔委員總數二分之一(含)以上。上述人員不足時,得由院務會議推舉校內外相關系所教授轉請校長擇聘之。委員遴選及推舉方式由本院院務會議訂定之,委員名單應報校教評會備查。
委員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,均為無給職。
本院應推選候補委員二人,於委員出缺時依序遞補,其任期以補足原委員所遺任期為限。
專業技術人員擔任院教評會委員人數,不得逾委員總數十分之一,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。
四、院教評會委員應推選不同性別且不同系、所之專任教授二人為校教評會推選委員,並應推選不同性別專任教授二人為候補委員,如確無具資格之不同性別教授,其推選委員及候補委員不受性別之限制。
推選細則另定之。
五、院教評會由院長召集並主持會議。如院長因故無法主持會議,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,未指定者,則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。
六、院教評會委員於審議本人、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、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之評審事項,應自行迴避。未自行迴避者,主席得經出席委員過半數決議請委員迴避。
委員不得審議高於本身職級之聘任及升等案。
委員應親自出席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;委員在任期中不能繼續執行委員職務時,事先應以書面辭兼,遺缺由候補委員或補選委員遞補之,任期以補足原委員所遺任期為限。
委員在任期中因退休、離職、借調、留職停薪、休假研究或請假逾半年以上者,應自事實發生日起,自動喪失委員資格,遺缺遞補程序及任期依前項規定辦理。
委員未請假無故缺席達二次者,經教評會認定後,應予解除其職務,並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。
委員對評審有關事項,應嚴守秘密,不得洩露。
七、院教評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(含)以上出席始得開議,出席委員三分之二(含)以上同意始得決議。但停聘、解聘、不續聘、資遣原因之認定及評鑑等重要事項,應有委員三分之二(含)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(含)以上之決議。
應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決議人數。參加表決人數之計算,以表示可、否兩種意見為準,空白及廢票不予計算,惟應計算在參加表決者之總數內。
八、院教評會評審之決議應作成紀錄,須送校教評會審議之案件,應將會議紀錄連同相關資料交付校教評會審議。
九、系級教評會所作之決議與法令規定顯然不合或顯有不當時,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。
十、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報校教評會核備,修正時亦同。